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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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22修正)

1、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 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点)。设立回收站(点)不得影响社区环境和社区容貌。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满足工商行政管理的登记条件,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3、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机关备案。

4、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废品回收备案规定?

1、废品回收经营者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如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还需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 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生产企业在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与废品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回收物品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内容。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机关备案。

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改)

1、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 、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3、将第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 。

4、删除第五条第三款。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 令第231号公布)删除第七条。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

5、条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杭州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包括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 ;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 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 机关。

4、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和种类,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等。 回收管理要求:规定了回收人员、单位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注册备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

5、法律分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6、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2022年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中,确立了各部门协同共管的机制。 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营商(行政审批)、 、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部门将紧密合作,确保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 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评价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实行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管理的共管机制。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营商(行政审批)、 、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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